法律分析: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 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 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2_外国贷款:指外国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3_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 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 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 券面金额的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 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 的服务;
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 。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 债务;
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 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 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
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 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各部、委、公司以及银 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 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 记工作。
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 局负责登记。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 、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贷款和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 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