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自动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减免缴纳四种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3种观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处罚罚金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人民依法做出的罚金而不是罚款,作出判决开出罚金的票据,当事人可持票据到指定的银行交纳。具体如何缴纳,可找办案法官询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其缴纳,并可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罪犯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追缴。但由于发生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申请减少或免除缴纳,人民在查证属实后,可以根据其困难的大小裁定减少或免除原判决的罚金。行政机关对罪犯就同一事实已处以罚款的,人民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2种观点: 一、判决的罚金不交有什么后果1、判决的罚金不交的后果如下:(1)期满无故不缴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2)判决生效后不主动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追缴,并且可以对财产随时进行缴纳;(3)在服刑期间不缴纳罚金的,可能不予减刑、假释。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罚金的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七十二条【没收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适用,都由人民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机关执行。二、判决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可以申请执行。时间起始点为一般情况下,是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日期。特殊情况下,如果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罚金不交的后果为会被强制执行,而且会影响缓刑。法律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除非是确有困难无法缴纳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1种观点: 一、交罚金可以减少刑期吗1、交罚金是不能减少刑期的。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缴纳罚金执行判决一部分,据此不可以减刑,但拒缴罚金,则会强制执行。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同时,如果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等法定情形的,应当减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二、判刑后不交罚金可以吗判刑后的罚金不交不行的。罚金是具有强制性的,一般情况下必须要交。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罚金可以减刑。根据法律规定,积极缴纳罚金,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考虑;确实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会从严掌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罚金是不能减少刑期的,罚金属于附加刑,是犯罪嫌疑人应当缴纳的,并不能据此减刑。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罚金是人民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的缴纳有自动缴纳与强制缴纳、一次缴纳与分期缴纳等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罚金属于刑事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适用。
第3种观点: 刑事案件罚金的处罚标准包括:1、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决定。罚金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可一次性缴纳,也可分期缴纳;2、如果有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如果有不能全部缴纳的,可在任何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的时候进行追缴。刑事案件处罚责任包括:1、管制。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相对人身自由的刑罚,刑罚中最轻的一种。由人民对罪行较轻的作出的判决,机关在本人住所地执行;2、拘役。拘役是一种短时间人身自由的刑罚,由根据刑法对犯罪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的人判处的刑罚判决,机关就近执行,一般为拘役所执行;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对大部分犯罪人普遍适用的、高度人身自由的刑罚,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长不超过25年;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也即没有期限的徒刑,是对罪行较重的人终身监禁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在服刑期间表现好或有立功表现等,刑法规定可获得判刑,减刑后的最少服刑期不得少于13年;5、死刑缓期2年执行。对罪行特别严重犯罪人的罪行依法判处了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宣告缓期2年执行的刑罚;6、死刑。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的犯罪判处剥夺生命的极刑。一般采取注射、电击、毙的方法执行,家属可以收尸。【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1种观点: 刑事案件罚金的缴纳分为以下五种情况: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刑事案件的罚金规定:1、无限额罚金制。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2、限额罚金制。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交的一般是罚金而不是罚款,作出判决后,一般会开罚金的票据,当事人可持票据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的罚金有滞纳金,要及时缴纳。刑事案件罚金不交,不能减刑。说明没有接受教育改造、无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条件。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1种观点: 罚金刑适用中存在哪些问题一、司法机关认识不到位,不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人民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刑,不过情况却并不理想。其中的原因,除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操作性不够,犯罪人自身的经济条件和人身的特殊性等外部因素,司法机关在适用罚金刑时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司法机关对罚金刑执行的重要性的认识是否到位,决定了罚金刑能否最终得到有效地执行。首先,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了解掌握上更具优势,在侦查阶段即可对可能适用罚金刑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深入调查,并依法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因此,侦查机关对罚金刑认识是否到位,对罚金刑的执行起到关键的作用。目前,侦查机关对此工作未给予足够重视,在认识上普遍存在着重视侦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轻查处犯罪分子财产状况的现象,缺乏将查处犯罪事实与查明财产情况结合起来的办案思维,并错误地认为罚金刑只是的事情,而将这一工作交给了,以至于在犯罪分子被侦查部门抓获以后,经常发生其亲属帮其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延误了扣押、冻结犯罪分子财产的最佳时机,从而加大了执行罚金刑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其次,在决定适用罚金刑时,缺乏对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从实践看,在决定适用罚金刑时,往往没有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经济履行能力,是否有行为人需要等实际情况,就径行作出判决;在作出时,缺乏对行为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没收财产的对象不明确或者没有将没收财产的内容在判决书中载明,这样的罚金刑判决往往难以完全执行。二、法官确定罚金刑数额时,未参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法官在确定罚金刑数额时,没有从有利于执行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有些法官认为,在确定罚金数额时,如果参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就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1)于法无据。法律没有要求在量刑时可以参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2)易生不平等。以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确定罚金数额,在情节大体相同的情况下,经济状况越好,所判处的罚金数额越大,反之,经济状况越差,所判处的罚金数额越小,从而造成富人和穷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后果,违反适用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三、法官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量刑的畸轻或畸重罚金刑的适用具有很大的弹性,相当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特别是刑法对罚金刑数额采取无限额罚金制与限额罚金制相结合的方式,但罚金刑的罚幅设计过宽,大量无限额罚金规定的使用和定量罚金数额上限与下限的差额过大。无限额罚金指刑法中没有规定罚金的处罚数额、比例或倍数,而是仅仅规定并处罚金或可以并处罚金,至于实际应处多少罚金,则由根据具体情况判处。定量罚金即刑法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并同时确定罚金的上限数额与下限数额。四、司法机关扣押赃款赃物的工作缺乏协作性赃款赃物的处理与罚金刑的执行关系密切,扣押赃款赃物工作的协作性会对罚金刑的执行产生较大影响。刑诉法赋予公、检、法三机关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赃款赃物和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权力,而三机关据此又在各自的工作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实施细则。但由于这种决定机构的多元化和实施细则的多样化,直接导致扣赃工作协作性较差。五、不能缴纳罚金的难以处罚对故意对抗或逃避缴纳罚金的罪犯,法律没有作出应该给予何种处罚的规定,实践中追究刑事责任或其他制裁措施的十分鲜见。对无力缴纳罚金的罪犯,因为采用的是减免制,虽体现刑罚人道主义,但却不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与罚当其罪的精神相悖。刑罚减免并非出于悔罪表现或改造效果,如果对不能缴纳的犯罪分子或单位处罚不力将使最初判决的罪刑相适应的平衡被破坏。六、对量适用罚金刑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量适用罚金刑是不妥当的。诚然,根据刑法,罚金刑的适用并未排除未成年人。罚金刑的目的在于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使其失去一定的物质享受,从而抑制其贪利性犯罪的动机再现,同时客观上剥夺其再犯能力。但对于未成年犯罪而言,他们大多无收入或无固定收入,也无财产,对其处罚金,势必由承担。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只能对犯罪人适用,它不同于民法上的可由监护人承担,如罚金由监护人承担,这就有悖于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的刑法原则,况且未成年人犯罪多是由于认识能力差和意志薄弱造成,家庭和社会因素比重较大。正是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这些特点,司法解释也对未成年人判处罚金的情况作了从轻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这种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从反面向我们表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应慎之又慎。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一味地判处罚金,则势必造成执行上的困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罚金刑的适用现状:1、单处罚金过滥过多,部分单处适用不当,很多在对侵财犯罪的判决中,将罚金刑从“可以适用”演变为普遍适用。2、随意性较大,缺乏统一透明标准罚金刑的规定大多没有具体金额标准,伸缩性强,弹性大。3、执行流于形式,仅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并处或单处了罚金,而往往忽略了被告的经济承担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3种观点: 一、被告人缴纳罚金能力有限或不愿缴纳,而运用不够,导致罚金执行率低。调查中罚金执行到位的案件,多数是轻微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案件,大部分严重犯罪如抢劫、涉毒之类的案件,因刑期大多是三年以上,这类案件往往判处了被告人较重刑期外还并处了罚金。被告人及其家属认为出了钱还要照判刑,产生抵触心理,他们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而往往运用法律赋予的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力。调查中发现很多应当判处被告人罚金的案件,却无一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扣押和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情况。另外,被告人普遍经济状况不好,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在这类案件执行中经常遇到。二、被执行多在监狱服刑或刑满释放后外去打工,罚金刑的执行客观上有一定难度。目前罚金刑大都是刑事审判人员在判决执行前执行的,一些犯罪人的家属认为罚了就可能轻判或不判,于是想方设法筹钱代垫。而判后绝大部分罪犯已被投入监狱劳动改造,刑满释放后一般都外去谋生,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不了解,存在着执行困难或根本无法执行的局面。三、罚金刑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对应当判处财产刑的,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决定扣押或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但这些措施并不能满足对罚金执行的需要,人民面对罚金执行的种种困难,变得无所适从。四、罚金刑的执行缺乏必要的监督程序。生效的刑事判决中虽明确规定了罚金的缴纳期限,但因罪犯大多被判处实刑,不管其有无执行能力,都很少主动缴纳罚金。从执行启动的程序来看,一般的民事和行政案件都有申请执行人,而判处罚金的案件,罚金执行的启动却无人提起。《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对罚金执行的监督权,人民发现人民对判处罚金、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执行不当,或者罚没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予以通知纠正。人民虽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在实践中出现了监督的空档。在内部亦未建立一个有效的罚金执行监督机制,出现了罚金刑是否执行无人问津的现象。五、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执行中问题不断,执行率低。我国刑法与刑诉法中与罚金刑执行相关的条文屈指可数,且刑法对罚金刑执行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配套规定和措施。如罚金刑执行机构,罚金执行的提起,罚金执行的费用等等,现行法律在这些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罚金刑的执行机构,有的就是直接由刑庭执行,有的则是由执行庭(局)执行。而由刑庭执行,首先是程序难以做到合法,因为刑庭为了能及时完成罚金刑执行的任务,往往会出现未判先执的现象,其,违背了审执分离的原则。而由执行庭(局)执行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执行机构的执行依据不包括人民关于财产刑的刑事判决或裁定。因为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内部对此又没有明确的分工,导致操作不便,必然有碍启动。关于罚金执行的费用,民事、采取收费制,先由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后一定期限内预交,待向被执行人收取后退还申请人。而对于财产刑的执行是否收费,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执行罚金刑时必然要考虑执行过程中的经费负担,这又从客观上导致了执行难,执行率低。对策笔者以为,宜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完善我国罚金刑执行制度(一)立法建议一、在内部设立罚金执行的监督机制。对罚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为了确保罚金执行的正确实施和及时到位及防止对财产刑的滥用。除了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是否合法、罚没财物是否及时上缴国库进行法律监督外,笔者认为还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首先应确定罚金刑执行的提起人,民事和行政案件执行的提起,源于申请人的申请,而罚金刑执行缺乏提起人。根据法律规定,既是罚金刑的判决机关,也是罚金刑的执行机关,所以罚金的提起人应是人民,具体应以刑庭为宜。因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主刑的执行均由人民向门发执行通知书交付执行,罚金刑是一种附加刑,也应由刑庭代表提起。其确定罚金刑由司法执行。刑庭执行有可能存在程序违法和执法不公现象,由执行庭(局)执行于法无据,且加重了其工作任务。而人民司法已经承担起刑事值庭及执行的职责,所以由其担当起罚金刑执行的职责符合情理。最后应确定罚金刑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应确定为审判监督庭,因为审监庭是内部对审判和执行实施监督的机关,故对罚金执行情况的监督应纳入审监庭的职责范围,主要是对罚金刑的执行程序和措施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督促罚金的执行。只有成立了执行监督机制,才能确保罚金刑执行按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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