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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6条纪律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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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6条纪律包括哪些?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县级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10〕240号),为交通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通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 交通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作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的;  (三)交通参与处置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的声像资料,由交警支队、大队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对交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法制员应当对交通每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 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和交通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公务员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交通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机关人民纪律条令》和《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19日发布的《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日常行政处罚、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局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1、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2、当场盘问、检查;3、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扣留等;4、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件。二、开展现场执法视频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三、现场执法视频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1、执法现场环境;2、被执行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3、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4、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四、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视频音频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五、现场执法视频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1、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2、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3、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件的;4、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形。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法律依据:《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二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是指机关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并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第三条 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单警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件。地方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第五条 机关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本部门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以及有关设备、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工作;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活动进行督察;法制部门负责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范围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警务保障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科信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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