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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使用规定

来源:凯特情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日常行政处罚、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局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1种观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内容如下:1、文字、音像的记录。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2、程序启动的记录。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3、调查与取证的记录;4、审查与决定的记录;5、执行与送达记录;6、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7、记录设备使用与管理;8、 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日常行政处罚、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局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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