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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鉴定指南大全

来源:凯特情感
第1种观点: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有以下几点: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人身伤害是特指侵犯人身权行为造成的他人身体的伤害。民法上可分为一般伤害和致残伤害两类。前者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伤害,后者指使人肢体或器官全部或部分丧失功能的伤害,如断肢、失明、脑震荡后遗症。人身伤害可以带来直接财产损失,并可造成精神损害。根据多数国家的民法理论与实践,对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赔偿损失民事责任方式,并可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伤情鉴定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第3种观点: 一、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机关法医鉴定部门担负对人身伤害进行法医学鉴定的职责。二、受理范围:1.机关内部指派或委托的鉴定2.人民、人民、司法行政机关、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的鉴定。3.纪律监察组织委托的鉴定。4.公证机关和公民个人委托的非诉讼鉴定。三、收费标准:法医检验鉴定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司法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41号)下发的相关文件确定的关于调整系统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规定进行收费。四、鉴定标准:1、司法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1990〕070号文件);2、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文件);3、浙江省高级人民、浙江省人民、浙江省厅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浙公发〔2003〕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五、鉴定程序:1.受理鉴定条件:(1)办案单位的鉴定委托书。(2)案卷或已查明的基本调查情况。(3)委托鉴定要求与鉴定条件相符。(4)医院出具的最后诊断及诊断依据(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x光片、ct片、m片、检验报告单,上述材料视具体损伤情况的需要而定)。(5)被鉴定人能配合鉴定人进行检查。2.检验鉴定、拍照、出具鉴定书或检验报告书。3.鉴定时限:(1)凡符合检验鉴定条件的,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2)凡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材料完整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3)凡需复诊或者会诊后,等复查或会诊工作全部结束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4)凡需要观察愈后情况的,等损伤痊愈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4.补充鉴定:被鉴定人出现与原损伤有关的新的临床表现的。5.重新鉴定:对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重新鉴定。六、鉴定文书。对于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办案单位在法医检验完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到刑事科学技术室领取鉴定文书正本。对于伤情鉴定需要愈合后进行检验或情况疑难复杂的,在末次检验完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到刑事科学技术室领取鉴定文书正本。八、当事利和义务。(1)当事人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要求补充鉴定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进行投诉的权利;(2)当事人应当履行提供真实情况、遵守法律和鉴定程序要求,以及配合检验鉴定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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