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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仪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凯特情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日常卫生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理的行政案件,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日常行政处罚、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局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规定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使用的法规是《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其中规定应当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的情况有1、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2、当场盘问、检查;3、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4、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5、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6、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件。【法律依据】:《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二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是指机关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并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第三条 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单警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件。地方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日常行政处罚、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局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2种观点: 日常行政处罚、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局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2017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首部执法规范文件《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等。  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并应当同时具备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条件。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行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  三是加强执法保障。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财政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应用。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五是加强协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六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法律责任。    如何规范执法  1.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2.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  3.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4.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5.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6.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7.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3种观点: 日常行政处罚、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局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2017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首部执法规范文件《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等。  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并应当同时具备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条件。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行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  三是加强执法保障。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财政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应用。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五是加强协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六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法律责任。    如何规范执法  1.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2.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  3.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4.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5.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6.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7.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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