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有权限查看物业收支明细,因为物业是业主通过物业合同雇佣的管理人员,对其有监督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委会只能审查本项目内,物业收费的账目。其中包括:1、物业管理费收支账目;2、小区公共区域、公共部位收益 收支账目(包括利用公共道路、场地进行机动车停放收费的);3、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账目。对于物业公司的其它费用账目(包括本项目内,属于物业自主经营的),非本项目的物业收费等,业主均无权查看。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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