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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吗

来源:凯特情感
第1种观点: 律师解析:不行。现在缓刑的执行由司法局负责,要进行社区矫正,每月要参加一些活动,就是请假外出,最长也不得超过一个月。【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媳妇对公婆无赡养等义务,只有子女与父母之间由赡养与抚养的法律关系,但有协助丈夫抚养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媳妇对公婆无赡养等义务,只有子女与父母之间由赡养与抚养的法律关系,但有协助丈夫抚养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婆媳在法律上属于姻亲关系。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儿媳和女婿是公婆和岳父母的姻亲,彼此不发生法律上的抚养、赡养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也不产生继承权问题。但相关法律为了鼓励那些照顾、赡养公婆和岳父母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3种观点: 儿媳与公婆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讲,儿媳并无赡养公婆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儿媳也无权继承公婆的财产。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断绝母女关系断绝母女关系在法律上无效,父母子女关系是建立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这种身份关系是由事实决定的,不像夫妻关系是法律决定的。即使签订了断绝关系的协议之类的,依旧存在父母子女关系。断绝家庭关系协议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断绝家庭关系协议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的相关法律知识,在中国的传统观念当中,家庭关系一直都是至关重要的,但到了现代社会,生活压力变大,随之而来的家庭矛盾也屡见不鲜了,那么,断绝家庭关系协议书是否有效呢?断绝家庭关系协议书是否有效无效,除非是收养关系。1、亲生父子、母子关系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形成的,并非通过法律拟制产生,因此其关系不能通过协议或者判决来解除。而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都是通过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拟制关系,因而其关系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亲子之间签订的断绝家庭关系协议书是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的,即使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其需尽到的抚养义务或者赡养义务还是要履行。2、父子、母子关系一般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自然血亲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或者协议方式人为解除的,只能通过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自然终止。(2)、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再婚的法律行为或者收养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其是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例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该拟制血亲关系可以因养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自然终止,也可以通过法律依法解除。例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自然解除。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起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法通过协议或者法律来解除,双方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也不能通过协议来取消,只能通过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自然终止。所谓的“断绝父子、母子关系”的协议,因违反了法律规定,显然是无效的。断绝家庭关系协议书是否有效在中国的传统观念当中,家庭关系一直都是至关重要的,但到了现代社会,生活压力变大,随之而来的家庭矛盾也屡见不鲜了,那么,断绝家庭关系协议书是否有效呢?断绝家庭关系协议书是否有效无效,除非是收养关系。1、亲生父子、母子关系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形成的,并非通过法律拟制产生,因此其关系不能通过协议或者判决来解除。而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都是通过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拟制关系,因而其关系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亲子之间签订的断绝家庭关系协议书是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的,即使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其需尽到的抚养义务或者赡养义务还是要履行。2、父子、母子关系一般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自然血亲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或者协议方式人为解除的,只能通过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自然终止。(2)、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再婚的法律行为或者收养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其是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例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该拟制血亲关系可以因养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自然终止,也可以通过法律依法解除。例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自然解除。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起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法通过协议或者法律来解除,双方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也不能通过协议来取消,只能通过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自然终止。所谓的“断绝父子、母子关系”的协议,因违反了法律规定,显然是无效的。结婚四年多婆媳关系离婚财产怎么分夫妻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应该均等分割,对于其他属于各自的财产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分割。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分割无法进行调解,夫妻可以选择上诉,会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判决。法律上如何解除婚姻关系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有:一、协议解除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二、诉讼解除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为婆媳关系紧张起诉离婚会判离吗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所以只存在婆媳关系紧张的情况起诉离婚一般是不会判离的。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类型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家庭纠纷有婆媳矛盾、夫妻矛盾、分家析产、继承等,一般是先自己家人、找亲戚朋友协商解决,不行再找居委会、村委会调解。也可以求助于所在地的妇联、、、司法局民政局、县教育局等协助解决。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九条 处理民间纠纷家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处理纠纷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处理纠纷工作。跨地区的民间家庭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协商处理。处理民间家庭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基层印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第3种观点: 婚姻家庭纠纷指哪些法律分析: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包括:(一)离婚案件;(二)抚育案件;(三)扶养案件;(四)赡养案件;(五)收养案件;(六)解除同居关系;(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八)监护权纠纷。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儿媳与公婆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讲,儿媳并无赡养公婆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儿媳也无权继承公婆的财产。但是,在配偶死亡,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尽赡养义务,但是法律鼓励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七条就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作出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很多人在看到这个法条后,想到父母的法定赡养人是成年子女,那儿媳、女婿对配偶的父母并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儿媳、女婿不赡养配偶的父母的不违法的。但是我们都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如果女婿、儿媳不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也就没有相应的继承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1种观点: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家庭纠纷有婆媳矛盾、夫妻矛盾、分家析产、继承等,一般是先自己家人、找亲戚朋友协商解决,不行再找居委会、村委会调解。也可以求助于所在地的妇联、、、司法局民政局、县教育局等协助解决。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九条 处理民间纠纷家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处理纠纷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处理纠纷工作。跨地区的民间家庭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协商处理。处理民间家庭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基层印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大致可将其划分为:情感类纠纷,经济类纠纷,性格类纠纷,赡养类纠纷和混合类纠纷五种。有的婚姻家庭纠纷,分析产生的原因,不能简单地归为某一种,有可能前面提到的多种纠纷中这种表现有那种表现也有。这类纠纷比较复杂,在调解时,须费很大功夫了解、倾听当事人陈述主要纠纷的经过和起因。只有搞清来龙去脉,分析谁是谁非,在脑子里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概念,才能确定调解纠纷的切入点,指出某事某人错在哪里,并引导其认识错误,作自我批评,取得对方谅解。混合类纠纷中必定有主次之分,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一定要找准,分析深透,使有主要过错的一方心服口服。只要把主要纠纷过错分清了,其余属于次要的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不会再过多地去计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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