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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保有吗

来源:凯特情感
第1种观点: 宠物保护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的法律。伤害他人宠物会有以下后果: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3、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方面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另如果进行伤残鉴定后评上伤残等级还可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宠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4、致人死亡。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级在城镇范围内划定禁止或饲养猫、犬的区域及禁止或猫、犬户外活动的区域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吸收动物保护组织代表、宠物动物所有人代表参加。禁止使用以下动物进行展示、表演、体育竞技或者其他工作:(一)妊娠期、哺乳期的母兽,孵卵期、育雏期的鸟类,产卵期的爬行类和两栖类动物;(二)身体患病或受伤的动物、精神萎靡不振的动物。法律依据:第一百零七条(一)禁止采用踢打、鞭抽等致动物伤害的暴力手段或者虐待的方式驱使动物表演或者竞技。(二)禁止电击动物,但动物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紧急危害的情形除外。(三)禁止以禁食、禁水等方式虐待动物,禁止强迫动物超越其自然能力的工作或者表演。(四)禁止驱使动物进行可能伤害动物的表演项目。(五)禁止以观赏或者经营为目的挑逗动物之间的互相厮杀和伤害。(六)禁止以观赏或者经营为目的将小型动物当众投食给食肉类动物,造成对动物惊吓、恐慌、伤害和死亡。(七)禁止以观赏、拍照为目的以伤害的方式改变动物的面貌,如拔指甲、拔牙等。(八)禁止纵容游客、公众惊吓、伤害动物。禁止把活体动物作为靶子,纵容游客用支、弓箭、棍棒等捕杀、调戏、伤害动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关于宠物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但已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行规和规章涉及宠物动物的防疫、饲养、繁殖、医疗等问题。在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层面,《家犬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家犬的管理,没有涉及对家犬的保护;《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涉及宠物的进出口检疫;《动物防疫法》和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涉及宠物的防疫防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生产管理规范》、《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的部分内容也都与宠物保护有关。在地方性行法规和规章层面基本以宠物犬管理条例为主。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正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饲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宠物是与人类联系最为密切的非人类动物,是联接人类与自然界的纽带,人们越来越深刻的意识到宠物与一般的物不同,具有的独特的自身价值。虽然我国饲养宠物的历史已久,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专门针对宠物动物保护的立法。宠物饲养数量的日益增多,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诉讼纠纷,给予宠物法律上的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的发展趋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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