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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种类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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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告登记的种类

1、商品房预售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3、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一、房屋买卖常见的纠纷具体都有什么

1、房屋买卖常见的纠纷具体都有:

(1)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纠纷;

(2)因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纠纷。例如开发商不按期交房、房屋质量不合格、逾期办理过户登记等,购房者不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房屋预告登记是否可以延期

房屋预告登记不可以延期。预告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尚未成就时,为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的预先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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