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
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等。
我们可以寻求法律的援助、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我们在享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我们也有自己要履行的义务:
据实提供案件的真实材料,不能谎报欺瞒;配合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如果受援人通过此项案件能够得到较大利益时,按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费用。
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我们要注意看看是否在不能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之中:因为申请人的错误或者责任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案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诉讼案件的相关证据和材料;不需要诉讼的案件而直接由行政机关处理;申请人不如实提供证据,出具虚明来欺骗法律援助工作者;需要诉讼的案件是属于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类的纠纷;其他经过管理部门认定,法律援助机构对外声明不受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是指由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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