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的资金可为参保人员支付家庭病床费用、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下列费用:
1、只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且需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心脏移植术、肝脏移植术等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将纳入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资金支付范围内。
报销比例:
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保人员:
1、剩余部分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剩余部分在3—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付比例为85%;
4、剩余部分在5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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