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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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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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