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无故拖欠工资不等于延迟发放工资。因推迟复工的要求或者防控疫情的需要,可能会导致部分单位无法在此期间发放工资,从而错过本该发放工资的日期,导致延迟日期发放工资。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不可归咎于单位,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也应当在复工后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当然,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延迟发放疫情期间的工资,但不能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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