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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借贷纠纷生效后可不可撤诉

来源:凯特情感


对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后,判决书生效的,是不可以撤销的,案件已经审理完毕了,而撤诉一般是在作出判决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

1、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2、损失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借贷双方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二、民事诉讼申请撤诉的条件

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撤诉必须有合格的主体。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申请撤诉的主体包括原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提出反诉的被告,法定诉讼代理人以及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必须取得全体共同诉讼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致同意才能达到撤诉的效果。此外,最高人民《民诉意见》明确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2.申请撤诉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除非当事人提出明确、真实的撤诉要求,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人民也不得动员当事人撤诉。

3.撤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当事人若要撤回其提出的诉,应当在立案之后、宣告判决之前提出。对当事人申请撤诉作时间上的要求,一方面是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另一方面一旦作出判决,当事人提出的诉就已被的裁判所解决,也就无诉可撤。

4.撤诉必须经审查同意。这一条件体现了当事人撤诉权利行使的相对性,即要受到人民的必要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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