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伤残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初次鉴定费用由职工预先垫付,后向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索取。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垫付,一致结论由申请人负担,不一致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垫付,一致结论由申请者负担,不一致退还费用。鉴定费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委托鉴定单位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
一、费用由谁出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而不再转嫁给用人单位。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
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伤残级别,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的,由申请人预先垫付鉴定费。复查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查鉴定费由申请者负担;结论不一致的,退还申请者垫付的复查鉴定费。
二、收费多少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300元,市县级每人次200元;
2.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县级每人次300元;
3.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500元,市级每人次400元;
4.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级每人次300元。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物价、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委托鉴定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委托单位承担。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而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符合条件的费用。对于初次鉴定申请由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情况,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并在后续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向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索取。若对初级鉴定有异议并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同样需要缴纳鉴定费。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申请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费用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具体由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支付或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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