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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拆迁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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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决

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3、行政诉讼

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纠纷对行政裁决不满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有个前置的条件,行政裁决后对其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满意的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4、补偿协调裁决

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出现房屋拆迁纠纷时,可以采用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也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方式,还可以采用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最后一种方式是补偿协调裁决,由出面协调。

一、房子拆迁纠纷怎么办

房子拆迁纠纷应当根据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合理的判决。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形成纠纷。

(1)行政裁决: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裁决。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

(3)强制拆迁: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执行。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内拒绝搬迁,形成纠纷。这类纠纷的处理

依法成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此类纠纷应当依据《民法典》、《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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