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促进全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构建便民利民、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维护的权威和公信力,方便权利人申请和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有效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时间要求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筹备工作;2022年1月全面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职责分工首次申请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主要流程可分为提出申请、权籍调查、登记受理、查验查看、登记公告、登簿发证、整理归档等七个步骤。权籍调查、现场查验和登记公告由各乡镇或者县林草局负责;登记受理、查验申请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林权类登记窗口负责;登簿发证、整理归档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
四、登记程序
(一)提出申请个人提出首次登记申请的,可以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林权类登记窗口提出。其他类型的申请只能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林权类登记窗口提出。
(二)权籍调查、现场查验、登记公告1.权籍调查、现场查验和登记公告可同步进行,具体由各乡镇和县林草局负责组织开展。其中:单位或个人申请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时,边界与国有单位毗邻的,由县林草局负责组织进行权籍调查、现场查验和登记公告;边界不与国有单位毗邻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乡镇组织进行权籍调查、现场查验和登记公告。2.现场查验意见要说明权属是否存在争议、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林权地籍调查、现场查验等外业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负责查验或者调查人员等应当共同签字确认。3.登记公告地点一般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公示栏内,登记公告一式两份,一份张贴于公示栏内,并拍照;一份由当地村委会证明“公告情况属实”后,将公告及照片一同交回存档。4.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过核实,理由成立的,不予登记;理由不能成立的,由现场查验人员在查验意见中说明,可以登记。毗邻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由现场查验人员在查验意见中说明情况,可以登记。5.勘测工作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负责,测绘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开,权利人自由选择。国有林牧场下属林业勘查设计院能承担测绘任务的,可以承担本单位(林场)的林权测绘工作,测绘成果应当符合登簿要求。
(三)登记受理、资料查验县林草局派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林权类登记窗口负责审核申请登记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当场能够更正处理的,应当允许。查验登记材料发现权籍调查和公告中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问题,查验人员可以向现场查验人员及负责人询问,查验人员及负责人应当配合说明并更正。
(四)登薄发证、整理归档不动产登记发证以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及时归档。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县林草局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原林权档案暂时由县林草局保管,移交条件成熟以后,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保管。
五、登记类型和申报材料
(一)登记类型1.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国有林场、牧场等林业经营者依法使用的,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林木使用权。塞罕坝机械林场、木兰围场国有林场以林场名义申请登记,下属分场不具有申请资格,为方便管理可以在备注中说明。2.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登记类型如下:(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所有权;(2)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所有权;(3)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所有权;(4)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所有权;(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所有权或者林地经使用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林权权利类型登记,全面开展林权类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实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常态化。
(二)申报材料1.首次登记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权属来源材料:承包合同;生效法律文书;批准调解决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还需提交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及乡镇批准文件。该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项或多项;(4)权属调查成果(宗地图、权籍调查表、矢量成果等,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2.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林权证);(4)变更证明材料: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门出具的证明,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时提交户口本;承包期发生变化的提交承包合同;权利人(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市场监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文件;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集体土地坐落变更证明材料;因林地征占用、地质灾害、分割合并承包林地导致四至范围、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原因文件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成果;林种、主要树种发生变化的,提交乡(镇)、村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该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项或多项;(5)权籍调查成果(涉及面积、界址界线发生变化或原就缺失权籍调查资料的,需再次提交权籍调查成果)。3.转移登记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林权证);(4)转移证明材料:继承或受遗赠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或经公证的材料、生效的法律文书;转移、互换的提交转移、互换合同(协议)、发包方同意的书面意见、双方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的证明材料;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作价入股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分立或作价入股协议;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导致分割或合并的,提交关系变化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分家协议、离婚判决书);司法裁决的提交人民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该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项或多项;(5)发包方备案材料;(6)权籍调查成果(涉及面积、界址界线发生变化或原就缺失权籍调查资料的,需再次提交权籍调查成果)。4.注销登记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林权证);(4)注销证明材料:森林、林木等灭失的,提交灭失的证明材料;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证明材料;林权权利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应同时提交权利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承包地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林权农户消亡的,提交承包家庭农户消亡的证明材料;因人民、仲裁委员会或者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该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项或多项。
六、不予受理情形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存在林权纠纷的;
(二)承包流转合同或者协议交叉重叠的;
(三)申请林地所有权登记的;
(四)单独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是指申请登记的林木附着于非林业用地上的);
(五)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再次转移登记的。属于第一种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纠纷由当地乡镇调查处理;单位之间、个人与国有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纠纷由县林草局依法调查处理。林权纠纷解决以后,可以申请登记。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判决书可作为权属来源依据申请登记。属于第二种情形的,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诉讼解决后,再办理登记。属于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的,暂不受理。属于第五种情形的不予受理。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扎实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县成立以任组长,分管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副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和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自治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和草原局,主任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兼任,具体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协调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咨询服务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社会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各乡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短时间内取得实效。
(四)加强培训,统一标准。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做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依据、办理程序、技术方法等各项标准统一执行。
(五)加大投入,保障进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申请登记首次勘测的,勘测费由县财政负担;林权转移(含拆宗)、抵押、流转、原林权证丢失补证或者界址发生变化等原因产生第二次或多次勘测费的由申请人负担。各乡镇、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2022年该项工作纳入林长制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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